结业证书
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地方法公布
更新时间:2014-04-23 15:20 点击次数:次
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地方法公布相关课程:
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
北京大学博雅·领袖(后EMBA)高端项目
北京大学实战型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
北京大学实战型(房地产)项目总经理班
北京大学从历史看传承政企领袖班
北京大学卓越(GE)领导者高端项目
北京大学实战型金融投资与资本运营高级研修班
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
“这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对于化解民间借贷危机具有示范意义,值得温州以外其他地方借鉴。”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民间资本给予更加公平的待遇,突破了以往只允许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在融资渠道上不再分大小,享受同等待遇,而在监管上,《条例》更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
温州先行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避免了大量民间闲置资本投资无门的尴尬,以市场为导向,突破了地域和空间限制,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优化了资源配置,盘活了中国经济。”周德文称。
在“温州模式”的快速发展中,民间资本是其肥沃的土壤,丰厚的民间资本孕育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在温州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占了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40%。
不过,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正式的“身份”,得不到法律保护,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有企业反映,在2010年高利贷最盛行的时候,民间拆借利率都“上了屋顶”,月息6分到8分是普遍现象,换算成年息高达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探到120%。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由“体外循环”进入民间金融,仍然徘徊在金融宏观调控之外,这种不规范的运作机制以及内在高风险的无限释放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事实上,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在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相关。而当年在浙江、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现过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现象,部分原因是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周德文告诉本报记者,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反而银行的资金由于趋利而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一些民间借贷融出的资金不排除来源于银行,这些企业借助其自身的实力从银行低价获取资金,再转借给其他企业,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链条及其成本。
风险的隐忧并不止步于个人、实体企业或民间借贷机构,而且可能延伸至银行。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只是整个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潜伏在民营经济的海平面之下。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已达到1200亿的规模,浙江省约1.5万亿规模,全国约3.7万亿元的规模。
而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是:专门为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成两个市场,可以解决管理层一直无法克服的将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与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的难题。
“总体来说,民间借贷机构对企业融通资本积极面更大,但也要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机构走向阳光化,纳入监管体系,以减少高利贷的存在以及引发风险的可能。”周德文说。
《条例》亮点
作为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条例》本身就是一个突破,之前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放贷人条例》,五易其稿,但最终还是没能面世,《条例》就是地方版的《放贷人条例》,从无到有,具有开创意义。”周德文说。
周德文认为,通过这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督,增加纳税收入;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目前,他已经接到其他地方的交流邀请,期待未来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能向全国推广。
谈到具体条文,周德文解释称,《条例》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仅限于个人之间,拓展到了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突破了原有的藩篱。
《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周德文分析指出,民间借贷行为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
《条例》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更意味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竞争权,任何机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得非法干涉民间借贷。
另一个亮点是,《条例》没有局限于“借贷”,而是定位在涵义更广的“融资”上,囊括了直接和间接融资。而以往,集合债券只能由大中型企业来发,但现在更多的小企业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了,融资渠道不分大小,这体现出更平等的待遇。
“手心手背都是肉。”周德文说,“对于国家来说,国有投融资、境外投融资和民间投融资都能贡献税收、提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该有区别对待。国家已经把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写入宪法。在政府部门,尤其是主管经济的官员眼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一样的。”
在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民间借贷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而且这样的监管部门一直设到县里。周德文说,在《条例》出台前,全国都没有这样明确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据介绍,民间借贷在地下运行,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
而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助性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只有当融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才要求备案。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根据《条例》规定,借款人一次借款额度或者累计借款额度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涉及的出借人达到规定数额,借款人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周德文称。